#勞保 被保險人確診COVID-19 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者,可以申請 #傷病給付!
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,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,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可從「住院」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至出院止,請領普通傷病給付費。
COVID-19防疫期間有許多縣市因為醫療量能不足,會讓確診者住在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來接受治療,問題在於:
住在集中檢疫所的確診者,是否以住院認定,並是否可以申請傷病給付?
本辦前於6月16日起關切這個問題。經過追蹤,得知7月14日衛生福利部具體提出「應以適用」的意見。終於在7月27日勞動部公告:
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並收治於集中檢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之勞保被保險人,得依規定〈第四天起包含第四天〉請領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。
請將這個消息,告訴您身邊有需要的朋友。
https://www.1955.gov.tw/0105516.html